壹、特別法在什麽情況下優於普通法?
首先,立法法對法律適用規則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上位法效力高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
當法律重疊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壹般適用。同時還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這是壹個特別的規定。當壹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時,就發生了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比如“盜竊罪”,不僅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因此,在處罰上,特別法壹般適用於嚴重侵害社會關系罪的定罪。
第二,特別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
1.在法律的分類上,根據法律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種分類主要適用於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成文憲法國家,根本法是憲法,在壹個國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是指憲法之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其主體和程序也不同於憲法,如民法和刑法。
2、根據法律適用範圍的不同,法律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
壹般法律是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於普通人、普通事、普通時期的法律。特別法是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件、特定的地區、特定的時間有效的法律。
就人而言,民法是適用於普通人的壹般法,教師法是特別法。
第三,《企業破產法》是特別法嗎?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的期間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由債務人行使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