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不會。根據國家《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解釋,限制減刑是指當壹個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時,如果以後想減刑,必須服刑壹定時間後才能減刑。限制減刑並不是說不能減刑,只是壹定期限內可以減刑,不能無限期減刑。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在作出判決的同時,可以決定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復核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時,認為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用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並撤銷減刑限制。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死刑緩期執行、不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可以不直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確需限制減刑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高級人民法院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限制對被告人的減刑。如果它在審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後認為應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執行期滿後不滿二十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