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代西方國家的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被移植到其他國家,形成了現代民法運行體系。
2.刑法體系。近代以來,西方國家的刑法體系逐漸形成並延伸到其他國家。比如瑞典的刑法典,英國的刑法規定等等。
3.商法體系。西方國家的商法制度在整個19世紀變得非常重要,成為當時現代經濟制度的基礎。這種法律制度被移植到其他西方國家和非西方國家,比如美國商法典。
4.行政法制度。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制度也被移植到其他國家。例如,美國的監管機構和行政程序被移植到許多其他國家。
擴展數據
在移植這些法律制度時,需要對這些制度進行適當的改造和調試,以適應不同國家的文化、歷史和發展階段的要求。比如美國商法典移植到中國時,其中的壹些條款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以適應中國的法律、社會和文化環境。這些改革和調整需要考慮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制度差異,而不是簡單地復制原有的法律制度。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經驗上,法律移植都是法律發展史上不可或缺的演進方式,是法治發展的全球化、普遍性和開放性的壹種手段。法律移植作為壹種傳播進步法治的方式,在古今中外都有其必然性和現實性。
在不同的時代,同壹國家和社會法治發展的先進性和合理性是不同的,同壹時期不同國家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沒有兩個國家有相同的發展條件。壹般來說,都是移植發達國家的法律來發展的落後國家或者發展中國家。世界法律發展史已經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後國家促進發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