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爭議解決。諒解書可以作為壹種和解機制,幫助雙方解決爭端,避免進壹步的法律糾紛和訴訟。通過簽署諒解書,雙方可以達成諒解,接受妥協,尋求和解。
2、確定權利和義務。諒解書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約定雙方應遵守的行為準則、責任分擔、支付方式等具體事項,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障。
3.建立信任關系。通過簽署諒解書,雙方可以表達和解決他們的爭端,並表明他們的善意和合作意願。這將有助於建立信任關系,並為未來的合作和關系提供良好的基礎。
4.避開法律程序。諒解書可以避免漫長的法律程序和訴訟過程,節省時間、金錢和精力。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和簽署諒解書,迅速解決爭議,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5.法律效力。諒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諒解書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任何壹方違反了諒解書的規定,另壹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刑事諒解的法律效力如下:
1,在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適用非監禁刑;
3.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
4.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壹般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的,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輕40%以下。如果有其他情況,減刑的幅度會有所不同,但不能說罪犯諒解後能減刑多少年,這需要根據涉嫌犯罪的具體量刑規定來大致知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