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前款規定以外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稿酬權。音像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版權保護的內容如下:
1,文字作品,指用文字表達的小說、論文、專著、教材等作品。這裏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國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殊文字;
2.口頭作品;
3.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和雜技作品。這裏的音樂作品指的是音樂本身;戲劇作品指劇本;曲藝作品是指相聲、評書等曲藝原創作品;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藝術編排;雜技是指相關動作的編排。如果這些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作品被表演者搬上舞臺進行表演,表演者的權利就會延伸,表演者的權利屬於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
4、美術、攝影,需要註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屬於攝影,純復制的照片,比如身份照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5.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形式出現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
6.電視、電影、視頻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說明書及其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律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信息;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