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壹百壹十四條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壹,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放火、決水、爆炸,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1)《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4438+05438+0.27)。
第七條以爆炸、投毒、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或者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1.06.04)
第十條邪教組織成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3)《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控突發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3.05.13)
第壹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