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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應當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法律法規適用不正確;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權力。

具體來說,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同時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如果收集的證據能夠認定基本事實,即使沒有壹些次要情節的證據,也不能認為主要證據不足。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壹項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直接違反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結果與法律、法規規定的本意不符。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適用錯誤主要包括四種情況:壹是應當適用法律A,卻適用法律B。二是由於對行為性質的錯誤劃分或者同壹性質行為的具體情形不同,應當適用法律的某壹條款,但應當適用法律的其他條款,可能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第三,適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第四,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已經適用。3.違反法定程序。有幾起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壹是可能影響具體行政行為正確履行的程序。違反這壹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此外,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了法律法規中的壹些重要程序,如罰款不開收據,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有些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法律法規適用適當,只是超過了法律文書的送達期限。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壹般可以不撤銷具體行政行為,但應當指出超過法定期限的錯誤,以便行政機關今後嚴格依法辦事。4.超越權限。行政機關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處理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行政事項。行政機關必須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自自決時起無效。5.濫用權力。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職權範圍內,但行政機關不當行使職權,與法律賦予這種權力的目的不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政治紀律或者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將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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