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前請律師好還是逮捕後請律師好?
在刑事案件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從有權委托辯護人的時候開始聘請律師,更有利於維護其權益。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第二,檢察院申請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公安局可以先拘留有犯罪線索的當事人,經過壹段時間的調查後再決定是否申請逮捕。只要妳被拘留,妳的家人就會知道,這個時候妳應該找律師。律師根據調查事實,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不逮捕的法律意見。如果委托人被起訴,律師應密切關註在法庭上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