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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承包土地的法律狀況

收回承包土地的法律情形:

1.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壹種中期物權,期限屆滿即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土地返還發包方;

2.承包土地被征用。當國家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時,在這塊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會消滅。但是,國家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給予承包方充分合理的補償;

3.承包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當承包地的使用價值喪失後,自然無法實現承包地經營的目的,這種權利也就隨之消滅。這裏的“使用價值損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損失和承包使用的損失。

收回承包土地的條件:

1.村民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家庭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3、當承包戶“無家可歸”時,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

4.已婚婦女在結婚地居住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結婚地村委會有權收回該次承包地;

5.如果承包人自願歸還承包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如果妳沒有註冊,妳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6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辦理。

第337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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