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協議是否適用於合同的編制?
收養協議不適用於民法典。
根據《民法》的規定,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其他法律管轄。這些協議主要包括結婚協議、離婚協議、收養協議、監護協議、遺贈和撫養協議等。這壹規定意味著上述約定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即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合同,雖然這些約定在性質上也是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約定。
二、民法典中的準契約是什麽意思?
民法典的合同編第三編名為“準合同”,合同編體系變為總則、典型合同、準合同三部分。準契約是有前提條件的契約。這個前提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素成立的條件。如:證照執行、外匯籌集、待相關人員審核或最終正式文本的打印和正式簽署(相對於草簽)等。準合同和合同在形式上沒有根本區別,但內容格式是壹樣的,只是有時會被歸類為草本版或正式版。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有壹個根本的區別。準契約在前置條件喪失時可以自動失效,不承擔任何損失責任;合同必須執行,否則就叫違約。
三。收養協議的效力
確立收養關系,必須到相關民政部門登記,公民私下簽訂的收養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收養關系依法成立後發生協議糾紛的,壹般會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住所地不壹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