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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嗎?

是的,短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但這種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必須滿足壹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擺脫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障礙。單用短信證明力不大,還是有壹些限制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存儲在計算機中的圖像、音頻和數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從以上可以推斷,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視聽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據之間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就應當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的三個特征:

1,證據的客觀性。手機短信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內容不得被篡改或偽造。

2.有相關的證據。短信的收發表現為發送方主動,接收方被動,短信的收發是壹種對應關系。每個手機號對應壹個唯壹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兩個特定的手機號之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手機號碼之間的短信收發,可以認定為兩個特定用戶在特定時間的通信行為,手機短信的內容可以認定為與本案相關。

3.有證據的合法性。法院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對短信進行審查:壹是短信證據是否客觀真實。二是手機短信的取證主體、時間、地點、對象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三,短信的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參考資料:

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辦理合法入網手續後使用手機是合法的,手機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以下情形,法院仍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

1,保證手機消息不被刪除,壹直保存在手機的存儲空間或者內存卡裏。

2.如果短信內容是固定的,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進行公證,摘錄成文字並公證,這樣具有很強的證明作用。公證時,公證處要將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保存起來,以備後驗。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應該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應該推翻。大多數情況下,公證處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3.提起訴訟後,將公證文書或固定手機短信證據移交法院,或由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測,並當場做筆錄。做筆記的時候也要說出手機的型號和品牌。除了少數幾類手機短信,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收藏短信都是無法修改的。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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