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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遺囑沒有經過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下遺囑,依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財富,指定個人財富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者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言方式:公證遺言、自擬遺言、書面遺言、錄音遺言、口頭遺言。

為了合法和有效,最後壹個音符必須具有合格的模式元素和基本元素。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行為能力;遺言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言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言中處置的財富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個人財富;遺言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采用自擬文字的,自擬文字必須由制字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制造年、月、日。書上的遺言不需要見證人在場也有法律效力。

根據《繼承法實施意見》的規定,內容合法,有充分證據證明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所以只需要立遺囑人寫好遺言,滿足以上條件即可,不需要公證。

但公證遺言以其嚴格的辦理程序、復雜的撤銷方式、文件要求的標準、專業的辦理機構,在司法理論中的接受度最高。

遺言人們可以撤銷和更改他們的遺言。在遺言效力方面,遺囑人以不同方式作出了數個相互矛盾的遺言,其中以最後公證的遺言為準;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言,以遺言為準。

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言,最後寫的遺言,如果在方式上沒有無效或者其他瑕疵,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公證的遺言,最後寫好的遺言有效,就需要撤銷原遺言的公證,提交原遺言公證證明,到原公證處辦理。如果需要訂立新的遺囑公證,可以再次公證最新的書面遺囑。

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倡議可以采取公證遺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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