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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的證明材料上有簽名,但沒有手印。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證明材料如果是自己簽署的,內容是合法的,如果是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按指紋,但是在簽名有爭議的時候更方便鑒別真偽。

凡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可以作為證據。只有證據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才會被法官采信。在庭審中,證據必須經過雙方的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法官可以從以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1)證據是原始的、原始的嗎?復印件和復制件是否與原件和原物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訴訟就是證據。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展數據:

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采用了四項對人的效力原則:

(1)人道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無論他們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非公民即使在本國境內也不適用。

(2)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國家管轄區域內的所有人,無論是否為公民,都受法律的約束和保護;不在自己國家的公民不受自己國家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國家利益作為是否適用國內法的依據;任何人侵犯其國家的利益,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都將受到該國法律的追究。

(4)屬地主義占主導地位,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原則。我們國家也是如此。采用這壹原則的原因是,我們不僅要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和維護我們自己的主權,而且要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並照顧到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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