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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理案件和立案的規定

公安局關於受理案件的規定如下:

1.行政案件受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理時限不超過3日;

2.刑事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刑事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3、法律、法規、規章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案件沒有時限,是否立案受理應當及時審查確定。

為切實解決立案受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公安工作實際,改革完善公安機關立案受理制度。日前,公安部發布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立案受理工作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的初始環節和必要環節。不如實及時受理立案,就無法依法辦案。當前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保持目前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單獨接報、即接即辦、即時受理的模式,改進和加強對立案工作的監督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全要素、全流程網上記錄報案、立案情況,實現對各部門立案工作的實時監控管理和及時糾正。《意見》規定,對不接報、接報不登記、接案不調查、超越管轄、違法受案、插手經濟糾紛、虛報接報受案統計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擴展數據:

立案是指辦案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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