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哪種調解,都要遵循兩個原則。壹個是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調解不能“稀裏糊塗”,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損害社會公眾和他人利益。二是自願原則,即不能強加於人,即調解員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
壹般來說,如果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必須簽訂調解書或調解協議。調解書或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壹方反悔或者不履行的,另壹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可以尋找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投訴可分為訴訟投訴和非訴訟投訴。非訴上訴的範圍很廣,行政上訴是主要方面。這裏說的是行政申訴。
所謂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信訪形式向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願的行為。
壹般來說,投訴人應與投訴有直接利害關系,投訴書中應包含被投訴人的具體申請請求、事實和理由,以便於受理部門處理。作為受理申訴的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處理申訴。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公平貿易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科),技術監督處有檢驗處(科)。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雙方同時向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行政部門可以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解決雙方的民事糾紛。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所謂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仲裁具有以下特點:①仲裁是壹種靈活便捷的解決爭議的方式。(2)在雙方都願意提交的前提下提交仲裁。仲裁是第三方的公平活動。④仲裁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而調解不是。所謂起訴,是指糾紛壹方認為對方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它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解決消費糾紛最權威、最有力的途徑。
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基本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