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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和委托的區別

授權和委托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上的區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合法權益,委托人行使權力時需要出示委托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以人為本,授予下屬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需的權力;

2、法律上的差異,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被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權益範圍內,被代理人行使的壹切職責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主管將處理用人、花錢、做事、談判、協調的決策權轉移給下屬,只授予權力,不能委托完成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硬道理。組織中不同的層級有不同的職權,權限會在不同的層級之間流動,從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者的重要任務之壹。有效授權是壹項重要的管理技能;

3、原則上的區別,授權的基本依據是目標責任,要根據責任人承擔的目標責任大小授予壹定的權力。

委托人行使的壹切義務和責任將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

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的意見;如果需要繼續授權,可以提出有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十壹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立法。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權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權的權力委托給其他機關。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決定授權在壹定時期內,就行政管理領域的具體事項,在壹些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停適用部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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