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身體有缺陷的人。他們有的是無訴訟能力,有的是喪失訴訟能力,但因為年老多病,或緊急外出,或臥病在床,不能親自訴訟的人,認為自己不懂法律,或認為自己不能在法庭上說清楚原因,或法律知識不全。這些情況需要寫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訴訟。這樣既能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又能使事實更加清楚,理由更加充分,案件實質更加透徹,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開展,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
(2)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采用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出庭,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兩人也可以代理壹個原告或壹個被告,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民間代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之間的團結互助關系。
公民因無行為能力、疾病、年老、身體缺陷、缺乏專業知識或者因緊急情況外出等原因不能或者不方便參加民事活動時,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這對預防民事糾紛、方便民事疏通具有積極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