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獸藥制劑;
(二)獸藥的種類、含量和成分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
(三)臨床應用中發現超過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禁止使用的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獸藥註冊證》的。第四條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說明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五條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療效和安全性的比較。第六條獸藥廣告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的制藥方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表述。第七條獸藥廣告不得含有評比、排名、推薦、指定、評選、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第八條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病理的圖片,不得含有“無效退款”、“由保險公司承保”等承諾。第九條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範圍不得超過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第十條獸藥廣告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第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的獸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廣告,依照《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6號發布的《獸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