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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侵權的後果

法律分析:如果出現盜版書,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會給予相應的處罰,如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並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實施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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