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當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性,其實質是雙方簽訂的民事合同。調解是指糾紛雙方通過中間人達成的協議,根據中間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在其他單位和人員主持下作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是不同的。沒有強制執行的和解或調解書,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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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和解不同於調解。和解是當事人之間的自願談判,是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調解是在第三方(可以是群眾或群眾組織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中的重要語言之壹。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記載了調解結果。
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解決爭議的協議。這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其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雙方有爭議的權利得到確定,被放棄的權利立即消失。和解壹旦達成,雙方不得反悔,隨意要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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