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授權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利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