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署名他人。
作者決定不署名作品,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是侵犯作者姓名權的表現。也是侵犯署名權的表現形式,包括禁止未參與創作的人以作者身份署名的內容。
2.未經授權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印刷、復制、拓印、錄音、錄像的權利。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允許他人有償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藝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十壹)播放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電影的權利,即,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對作品進行改編的權利,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將作品從壹種語言翻譯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16)作品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17)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