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六章:
竣工驗收和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修質量保證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改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壹條
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由裝飾企業負責采購裝飾材料和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書和環保說明。
第三十二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外墻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由於居民樓室內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漏水、斷水斷電、物品毀壞等。,裝修者應負責修理和賠償;屬於裝修企業的責任,裝修者可以向裝修企業索賠。
裝修人擅自拆除、改動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房屋室內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造成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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