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關系屬於勞動法的範疇,應當受到勞動法規範的調整。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制度的設計突出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關系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不同的法律關系也決定了不同的法律救濟方式。勞動合同糾紛應受勞動法規範並遵循特殊法律程序,而勞動關系糾紛應按照壹般民事糾紛處理。(2)主體要求和地位不同。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保護;另壹方面,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處於從屬地位。但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3)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法律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價款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4)不同的風險承擔。在勞動合同關系中,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勞動合同關系中,風險由勞務提供者承擔。答案: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回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更多】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麽?勞動合同被視為保護勞動者權利、規定勞動者義務的有效載體,用人單位也用勞動合同來規範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勞動合同就不能依法辦事,勞動者也認為沒有勞動合同就被辭退,不受勞動法保護。真的是這樣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顯失公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顯失公平。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公司部主任顧林書律師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到六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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