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需在不影響水庫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在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四、在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采礦等影響水庫運行和危害水庫安全的活動。
法律依據:《南京市水庫保護條例》第十條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圍墾、蓄水、圍欄等降低水庫庫容的措施;
(二)損壞大壩、涵洞、閘門、電站、渠道等水庫建築物及水文觀測、通信、防汛、輸變電、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三)修建建築物、修建碼頭、埋設電桿(管)或者其他影響大壩安全的設施;
(四)在大壩上植樹、播種、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曬糧草;
(五)在壩頂駕駛非農業履帶車輛或者超重車輛的;
(六)堆放、貯存、傾倒、掩埋廢棄物;
(七)在水庫水域炸魚、毒魚、電魚;
(八)在水庫水域清洗車輛和容器,向水庫水域排放汙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進水流道、出水流門和過水流道內,不得設置阻水物。
第十壹條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修建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正常水位邊線距校核洪水位邊線不足100米的,禁止在正常水位邊線100米範圍內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在前兩款規定的區域外進行房地產開發等建設活動的,應當保留水庫管理範圍的公眾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