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說明:
1.部門規章: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下設的部門、委員會發布的調整本部門管理事項的規範性文件,為部門規章。
《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自己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大全》,第15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
(壹)具體起草稅收法規和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並同財政部* * *報告和下達,制定實施辦法。負責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稅收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的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2)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稅、* *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爭取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稅收業務和稅收征收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地方稅收工作。
(五)負責規劃並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制度,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並監督實施納稅人權益保護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納稅宣傳,制定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制稅收長遠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分析和預測,組織減免稅等具體事宜。
(八)負責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地區)間稅收關系的談判,草簽並執行有關協定和協議。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十壹)對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