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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繳和沒收的區別

法律分析:“沒收”是處理措施,“充公”是處罰措施。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解釋,沒收是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書面決定,責令當事人交出應當自行上繳的財政收入。也就是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部分收入是應當取得的合法收入,但應當由收購方上繳國家,不歸收購方所有,行政相對人也沒有有意無意地上繳國家。“沒收”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違法違規取得的收入或財物。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事先作出返還被征收人或者上繳國家的處罰決定,對違法經營行為可以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第四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支付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繳納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二)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財政收入的;(三)應上繳坐支的財政收入;(四)不按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項目入庫的;(五)違反規定退還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企業或者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二)截留和征收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對稅收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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