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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與逃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與逃稅的區別在於:

1、本質區別: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各種非法欺詐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目的的違法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缺陷和漏洞以及會計法規與稅法的差異,規避或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籌劃是企業的籌劃行為,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稅收法規;

2.經濟行為則不同:偷稅是對已經實際發生的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全部或部分否定,而稅收籌劃只是對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預先做了壹些安排,其經濟行為符合減稅的法律規定;

3.行為性質不同:偷稅是公然違反稅法,與之對抗的行為。偷稅的主要手段是納稅人有意識地謊報、隱瞞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以達到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但有時也會出現納稅人因疏忽、過失,即非故意而少繳稅款的情況。這種情況本來叫偷稅漏稅。另壹方面,稅務規劃尊重稅法。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操作,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案,當然也包括利用稅法的缺陷或漏洞來降低稅負的活動。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是合法的,至少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4.法律後果是不壹樣的:偷稅漏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所以壹旦被相關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處罰。而稅收籌劃是通過某種法律形式來承擔盡可能少的稅收負擔,其經濟行為在形式上和事實上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稅收籌劃嚴重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唯壹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修改和完善相關稅收法規,堵塞可能被納稅人利用的漏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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