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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有什麽規定?

稅務部門的規章制度如下:

1,稅法,稅法是具有國家立法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稅收分配活動的基本制度;

2、稅收法規稅收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稅法,通過壹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實施的有關稅收活動或措施;

3、稅收法規稅收法規是在全國範圍內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納稅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4、稅收行政規範性文件,是稅務機關制定和發布的除稅收法規以外的其他稅收行政規範性文件。

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如下:

1.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在各自領域具有法律效力。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部門規章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所屬的部門、委員會發布的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和規定。

2.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東莞、中山、嘉峪關、海南三沙人民政府(比照2065年3月65日438+05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決定》)。

概括起來,稅務部門規章制度包括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行政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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