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貨。即行政機關指定專人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簽收。
2.留置送達。即因接受稅務文書的當事人沒有法定事由,拒絕接受送達給他的稅務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送達的稅務文書放在送達地。
3.委托服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移交應當送交當事人的稅務文書。
4.郵寄送達。即行政機關通過郵局將稅務文書發送給受送達人。
5.公告服務。即行政機關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利用廣播電視媒體等方式將稅務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當事人。
目前,在五種遞送文件的方式中,直接遞送是最常用的方式,這也是稅務機關廣泛采用的壹種方式。但實際上,由於各種投放方式各有特點,如果能靈活運用,會事半功倍。
送達稅務文件的註意事項:
第壹,前提必須是受送達人拒收文書;
第二,采用這種方法時,必須有證人在場,說明情況。見證人可以是相關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三,在送達回證上記錄拒收的原因和日期,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時,可以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的方式應當委托有關行政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當收件人多且分散時,可采用郵寄方式。郵寄送達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壹百零壹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我不在,我會交給和我住在壹起的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財務負責人、收貨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壹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壹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送達:
(1)同壹服務有多個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