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的行政機關。與法院的工作性質不同,法院是壹個司法機關,從壹府兩院(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的角度來看,與國務院並列。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1。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3、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4.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5.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6、監督管理國家法律援助工作;7.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13.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下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及以下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務:內政部;外交部;情報總局;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貿易部;海關總署;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不屬於上述四個部門的行業);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森林開墾部;水利部;勞動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學院;綜合信息部;出版總署;衛生部;司法部;法律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委員會;政法委員會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律事務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農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信息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為了開展工作,負責指導的委員會可以向其下屬各部、委員會、醫院、部門、銀行和下級機關發布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人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政府機關和公務員是否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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