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凍結和扣劃的有關規定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5.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
6.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7.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的措施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押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8.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綜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將凍結、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