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化妝品標簽不得與化妝品包裝(容器)分離。
第十八條化妝品標簽應當直接標註在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有說明書的化妝品應附在產品的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
第十九條透明包裝化妝品,通過外包裝可以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識別內容,可以不重復外包裝上的相應內容。
第二十條化妝品標簽的內容應當清晰、醒目、耐久,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第二十壹條化妝品標識,除註冊商標標識外,其內容必須用規範中文。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條化妝品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的,化妝品標簽中強制標註內容的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除註冊商標外,標識中使用的拼音和外文字體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化妝品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凈含量不大於15克或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只標明名稱、生產廠商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有效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說明材料的,可以在說明材料上標註其他應當標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