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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監督司法機關?

法律分析: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

(壹)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偵查依法需要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等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依法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重大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刑事案件。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七)依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獄派駐執行機關的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審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十壹)研究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提出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和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全國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計的規劃和指導。

(十四)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檢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配合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各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更換。

(十八)配合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和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培訓基地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壹)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給予港澳臺國際司法協助的案件調查。

(二十二)批準直屬醫院事業單位的管理幹部和領導幹部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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