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脅迫他人寫借條的行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被脅迫人可以以被他人勒索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法律,受到威脅的壹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取消在威脅下達成的協議。因此,被脅迫人可以在案發之日起壹年內向被告法院所在地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被脅迫人在被脅迫時出具的借條。如果所述情況屬實,法院將取消借據,但被脅迫者只需向法院提供脅迫的證據。如果借條被撤銷,就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 *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