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有利於司法公正。它就像司法工作者面前的壹面鏡子,時刻提醒著他們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維護司法公正,中國對待輿論監督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放。2009年6月5438+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
(1)輿論監督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司法腐敗是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短板”。1789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發表了《人權宣言》。第壹條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權利面前平等。”這是第壹次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人們傾向於處於壹個安全、有序和可預測的世界,他們不想處於壹個混亂和不可控的境地...在法律適應化中,由於權力和金錢的影響,偏向壹方,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和無序的。”人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所以後天就渴望實現法律上的平等。有了輿論的監督,司法活動被置於公眾面前,最大限度地去除了金錢和權力帶來的不公,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輿論不僅對社會和群眾起著特殊的監督作用,而且對黨和政府以及壹切領導機關和領導人起著監督作用...經過這樣頻繁的輿論監督,這樣的行為會大大減少。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制頻道和地方電視臺的法制節目,在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輿論監督作用。如前所述,電視臺對河南農民石劍鋒偽造軍車車牌騙取高速公路通行費案進行了現場直播。類似的輿論監督,使得案件的解決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糾紛。此外,輿論監督使廣大普通民眾能夠參與案件評論。壹方面形成有效的司法監督力量,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隨意性和冤假錯案的發生。另壹方面,輿論對案件的持續跟蹤報道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識、警示公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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