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程序規則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活動中應當遵循的程序和規則。這些程序和規則通常由司法鑒定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保證鑒定活動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開始評估程序
司法鑒定程序通常由司法機關、當事人或律師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是否受理。鑒定申請書應明確鑒定的目的、對象和要求。
二、評估機構的選擇
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指定。涉及多個地區或者行業的鑒定事項,可以由上壹級司法機關協調解決。
三、鑒定前的準備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後,應當根據鑒定事項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案卷、證據等。同時,還應對估價對象進行現場調查、取樣、檢驗等工作。
第四,實施識別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並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如果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可以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動詞 (verb的縮寫)出具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鑒定結論,並由專業人員簽字確認。如有不同意見,應記錄在案。
六、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但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結論仍具有法律效力。
總而言之:
司法鑒定程序是保證司法鑒定活動科學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包括鑒定程序的啟動、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前的準備、鑒定的實施、鑒定結論的出具和異議的處理。這些環節相互聯系,構成了壹個完整的司法鑒定程序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定、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指定期限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