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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後,家屬不知道在哪個看守所。我該怎麽辦?

逮捕當局或當地警察局可以進行調查。

法律分析

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會見聘請或者委托的律師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書、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案機關安排或者批準的聘用或者授權委托書。有翻譯人員的,應當查驗翻譯人員獲準參加會議的證明。拘留時間: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即最長為37日。已批準逮捕並進入偵查階段,未通知家屬。不宜告知其家人或親屬可能存在妨礙調查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含檢察院7天審查期)。如果40天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辦案單位也沒有放人,就是違法。可以要求辦案單位說明理由,否則,有權向檢察院投訴。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際超期羈押主要有:1,審批程序拖延導致超期羈押。2.刑事拘留後報勞動教養期間不變更強制措施,導致超期羈押。3.二審法院未能對上訴案件作出判決,導致延長拘留。4.該案件導致在刑事訴訟移交期間延長拘留。5.超期羈押發生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批準逮捕和決定逮捕的程序:1。人民檢察院提請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程序。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逮捕批準書壹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公安機關已經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書後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超過20日。檢察機關經審查,分別作出以下決定: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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