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就法律適用問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提出了制定司法解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司法部門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法律適用的請示;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議案和建議;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司法解釋只能由主管部門作出。司法解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當遵守。應該嚴格依法進行。法律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進行解釋。這是我們對司法解釋的壹般理解。
司法解釋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NPC人大常委會司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3、國務院及主管部門的司法解釋;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初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或者提出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