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看守所應當及時收治患病的在押人員。被羈押人需要出看守所治療的,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交由人民警察管理;患有傳染病的在押人員需要隔離治療的,看守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在押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的,看守所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並通知在押人員的親屬。因看守所搶救不及時導致患者死亡的,看守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家屬可以要求賠償。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且常見的行政處罰類型。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