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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

法律解析:本規定所稱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但確有經濟困難的,為其緩交、減收或免收訴訟費用。第三條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二)老年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嚴重疾病的人;(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五)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七)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八)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十壹)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十三)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十四)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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