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川省為例。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民用無人機在管制空域飛行,應當依法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經批準後實施,並對飛行全程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在報備空域飛行的民用無人機,不需要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的批準,但應當接受報備空域管理人的管理。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未經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批準的自飛空域飛行,但不得超出空域規定的範圍,並應當在駕駛員視線範圍內運行飛行。
民用無人機在報備空域和自飛空域應當遵守的具體安全規則,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批準,禁止民用無人機飛越下列區域:
(壹)民用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10公裏和跑道端外20公裏範圍內的凈空保護區域,軍用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15公裏和跑道端外20公裏範圍內的凈空保護區域;
(2)軍事管理區、監獄、電廠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三)鐵路、高速公路、超高壓輸電線路及其兩側50米範圍內;
(四)大型軍工、通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物資儲備等重點防控目標區域;
(五)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臨時控制區。
第十七條民用無人機在管制空域飛行,應當依法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經批準後實施,並對飛行全程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在報備空域飛行的民用無人機,不需要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的批準,但應當接受報備空域管理人的管理。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未經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批準的自飛空域飛行,但不得超出空域規定的範圍,並應當在駕駛員視線範圍內運行飛行。
民用無人機在報備空域和自飛空域應當遵守的具體安全規則,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擴展數據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公民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民航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上空飛行民用無人機的,由機場所在地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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