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食品生產者或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按照法國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量使用含有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不得標註虛假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向消費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沒收其違法食品、生產工具、設備和原料。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其中,經營者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先行賠付消費者的損失,不得置之不理推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