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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個人的《車位轉讓協議》需要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嗎?

個人《車位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公證無關。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協議有效。

公證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由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證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需要公證才能生效,壹般情況下,不需要公證也不影響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車位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壹種是能辦產權證的,壹種是不能辦產權證的。所以,在購買車位的時候,壹定要擦亮眼睛,清楚的知道自己簽訂的是機動車車位購買協議、車位租賃協議還是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拿不到房產證的車位也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壹個是已經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是列在池子裏的,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拿不到房產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的。所以這種車位可以不買產權但是可以出租。另壹個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他車位,有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占用的區域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屬於人防工程,根據相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此外,建設部相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所以人防車位不屬於開發商或者全體業主,這種車位是不能購買的。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1。壹些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或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損害了國家和購買者的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如果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開發商開發管理,開發商可以通過出租人防車位來獲得租金,但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所以,如果想租用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出租的人防車位存在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被政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

最後,大家要註意租賃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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