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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的內容有哪些?

第五條行政獎勵分為個人獎勵和集體獎勵。

個人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和榮譽稱號。

集體獎勵分為嘉獎、集體三等功、集體二等功、集體壹等功和榮譽稱號。

第六條個人榮譽稱號的名稱為“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人民滿意的公務員”。

“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生產建設工人。“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授予國家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

第七條集體榮譽稱號的名稱為“先進集體”、“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

“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授予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榮譽稱號授予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

第八條授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榮譽稱號時,應當在榮譽稱號前冠以實施獎勵的人民政府或者系統的名稱。

對在突發事件和特殊情況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授予榮譽稱號,並在榮譽稱號前註明反映其事跡或職業特點的限定詞。

第九條行政獎勵的實施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實施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各類行政獎勵。

(二)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可以實行行政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

(三)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實施行政嘉獎、三等功和榮譽稱號。

(四)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實施表彰、壹等功等行政獎勵。

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獎勵後,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實施政府獎勵,由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實行聯合獎勵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審查實施。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獎勵,應經上壹級組織、人事、監察部門同意,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的獎勵,在征得同級組織、人事、監察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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