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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鑒定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鑒定時,應當預交鑒定費,並提供相關材料;

2.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經法院批準後,由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4.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法院處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訴訟階段,準備訴訟所需的相關材料,撰寫訴訟文書,以書面形式如實表述故事;

2.在受理階段,法院會對索賠進行核查。符合受理標準的,法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決定立案;

3.在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會向被告發出傳票,期間可以互相出示相關證據,雙方可以進行調解;

4.開庭期間,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對此事進行調查,雙方辯論,商議直至最終宣判。

綜上所述,申請司法鑒定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對相關機構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樣品和非生物樣品、對照樣品材料以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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