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貝超過多少是擾民,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對於壹些相對安靜的環境,白天不要超過50分貝,晚上不要超過40分貝;
(2)在居民區或政府部門辦公區使用的,白天不超過55分貝,夜間不超過45分貝;
(3)屬於商業、住宅、工業區的,白天不超過60分貝,夜間不超過50分貝;
(4)工業區,白天不超過65分貝,夜間不超過55點;
(5)屬於城市交通的道路區域或經過市區的水路區域,白天不超過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第二,擾民有什麽處罰?
1,如果報警,警察壹般會先給予警告,要求不要繼續擾民;
2.繼續擾民的,警方可酌情予以治安處罰、罰款或行政拘留15日以下;
3.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緊急情況和特殊情況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經營者關於活動區域、時段和音量的規定,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規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間和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個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地方使用高音喇叭;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不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關於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的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
(四)其他因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造成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