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務員兼職是指公務員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職務的情況。如前所述,由於公務員兼職違反壹人壹崗原則,政府可能不會批準以下兼職:兼職的種類和範圍需要占用公務員大量精力,妨礙其正常履行公務;兼職與公務員義務沖突;兼職是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已經處理或者將要處理的事項;兼職會影響公務員的公平或公正;兼職會嚴重限制以後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的形象等。),但這些規定壹般不禁止公務員在學術類、公益類兼職,而是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機構兼職。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判斷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崗位是否必要,職責任務是否明確。第二,這個崗位的工作是否與其他崗位的工作重疊或重復。第三是這個崗位的工作量是否合適。如果壹個崗位的工作量超過了壹個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負荷,就說明這個崗位的工作任務太重了。反之,則說明職位未滿。因此,合理的崗位安排會使某個崗位的公務員在工作時間內高效、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應該是滿載而歸。所以對於公務員,原則上要求壹人壹職。壹人壹崗,保證公務員能夠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壹個人身兼數職,會有多重工作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導致管理上的矛盾和混亂。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工作確需在辦公室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