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期限的法律含義

期限的法律含義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期限可分為法定、指定、約定三種。比如,合同約定1988,10年10月30日歸還貸款,那麽6月30日之前,債權人的債權不生效,到10年6月30日,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同時生效。法律行為通常可以附期限,稱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合同生效或者終止條件的時間。

有期限合同的期限特征:

(1)是將來壹定會發生的事實;

②是“能”的時期,而不是不能的時期。

③是約定時限,不是法定時限,也不是規定時限。

術語類型:

(1)有效期限:指合同只有在期限到來時才有效。

(2)終止期限:指期限到來時合同效力的終止。

固定收益證券的到期日。

對於固定收益證券,指所有借入的資金被歸還的時間長度,即直到所有借入的資金被還清的時間長度。

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日期。周期是指從壹個特定時間到另壹個特定點所經過的時間。是壹個具體的時間段,比如1995 5月1到1996 5月1,這是壹個時間段。日期是指不可分割的壹段時間。是某個時間點,比如1996 10 10月1,是壹個星期天。周期是壹個動態的時間階段,介於即期日期和遠期日期之間;日期是壹個靜態的時間點。

期限可以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某些情況下由壹方當事人依法指定。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期限壹經確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

民法中的時效對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1)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享有和消滅的時間。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是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候;智力健全的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即為成年。自然人死亡之日,是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時間。法人成立之日,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2)確定某些事實的估計時間。如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時失蹤時間的推定。(3)確定權利取得和喪失的時間。如專利權取得的時間和所有權喪失的時間。(4)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期限。如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和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等。(5)確定法律關系效力的期限。如合同有效期、支票有效期等。

  • 上一篇:盤式剎車片怎麽檢查?
  • 下一篇:保護管轄權的概念和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