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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麽區別?

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區別如下:

有權使用不同的器官。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

(2)與判斷的關系不同。拘役的期限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司法拘留只懲罰妨礙訴訟的人,與判決無關。

(3)術語不同。拘役的最長期限為37日;司法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

(4)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壹種預防措施,是針對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采取的;司法拘留則是壹種排除措施,是針對已經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

(5)法律依據不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司法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分別采取的。

(六)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範圍僅限於現行犯或者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司法拘留適用於所有在訴訟過程中有妨害行為的人,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包括案外人。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有:

(a)對適用人群的監控等同於獲得為期六個月的保釋候審,需要遵守的規定更加嚴格。

(2)刑事拘留的適用,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最長時間為37日。

(3)強行傳喚適用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取保候審適用於: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5)逮捕是最嚴厲、最復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逮捕是必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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